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
更新维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教学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维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实设字〔2024〕17号)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6月7日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
更新维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管理,支持高水平实验教学,根据《华中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财〔2023〕2号)和《华中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校设〔2010〕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维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对直接为本科教学服务的教学实验室(含语音室、公共计算机教学机房,以下统称“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更新维护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按服务的课程类型分为公共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主要为素质教育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实验教学服务的教学实验室为公共课教学实验室,主要为专业课(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的实验教学服务的教学实验室为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设在外国语学院、为全校“综合英语”语音教学服务的语音室,设在原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含同济分中心)的公共计算机教学机房,为公共课教学实验室。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实验教学与平台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指导教学实验室建设,对项目方案技术把关。
第五条 本科生院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联合制定项目年度支持重点,逐年发布,保证项目申报评审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实设处根据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包括同济校区在内的全校各教学单位申报教学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更新维护需求,经过审查核实、组织专家评审形成项目年度方案,经实设处处务会研究后报工作组审议,再按程序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提请学校决策。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实设处申报工作通知,梳理本单位教学实验室现有仪器设备工作状况,对于仍需用于实验教学但工况不能满足实验教学需要的,向实设处申报仪器设备更新维护需求。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提交申报仪器设备更新维护需求时,应按实验室列表、单位汇总申报。
对于有仪器设备更新维护需求的实验室,应逐实验室提供:该实验室服务的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且有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清单及各课程的教学大纲,拟更新维护的仪器设备服务的实验教学项目清单及其教学方案,待更新维护的仪器设备的清单及工况说明,拟更新购置的仪器设备清单及经费预算。课程教学大纲按本科生院要求编制,须明确列出课程实验学时所包含的实验项目清单;实验项目教学方案按实设处要求编制,需明确列出实验教学内容和仪器设备清单。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教学方案,均应已由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按要求填写的项目申报书,应经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通过,方可报实设处。
第十条 对于多教学单位均有需求、实验教学功能相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类同的教学实验室,应由多教学单位共建共享,或由校公共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统一建设,减少重复建设。实验教学功能相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类同的教学实验室,学校原则上在各校区仅支持一个教学单位牵头建设。对于语音室、公共计算机教学机房,学校集中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校院分担机制。
公共课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经费由学校全额支持;
专业课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经费按照校院分担的机制支持,校院分担比值随项目所在实验室承担的计划内本科实验教学人时数多寡而不同。教学单位可以使用本科生院当年二次分配的“本科教学运行维持”经费或本单位可用于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相关结余经费作为本单位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实设处签订《本科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维护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方案(含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经费预算、院(系)配套经费比例和额度、项目执行进度要求、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单位主要领导。学校实行项目负责人问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效果、效益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性,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要以项目任务书批准的工作内容、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内容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四条 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工作安排和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向实设处汇报,并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其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和管理,实设处应对项目执行进度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应在建设经费下达当年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由实设处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周期结束、目标已完成或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或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等,按学校规定实行年末收回。
第十八条 根据“谁申请资金、谁设立目标”“谁分配资金、谁考核目标”的原则,强化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
各教学单位在申请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维护项目时,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申请资金设置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在预算执行时,应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查摆问题、总结经验,跟踪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并进行动态调整;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事后绩效评价。
实设处应根据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本科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维护项目任务书》,对项目开展事后绩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年度决算的重要组成内容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通过政府资助、企业赞助、国际合作和校友及社会人士捐赠等多种方式,筹措经费和设备投入教学实验室,构建学校投入、院系投入、社会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强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维护。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