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实设字〔2017〕4号)

作者:实验室安全管理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0 点击量: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
项目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校设〔201510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范围

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主要资助范围为:实验室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物样本、放射性同位素等)存储设备,以及实验室危险场所监测报警、监控装置与安全防护装置等。

凡房屋修缮、消防设施添置更新、水电改造等,均不属于本项目资助对象。

二、资助原则

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学校预算,优先满足学校公共服务实验室(平台)的相关需求,具体为:

1. 本科生教学实验室;

2. 校级科研或服务公共实验室(平台);

3. 学科或院系公共科研服务平台;

其他各类实验室的安全保障条件建设经费原则上由各实验室自行承担。

三、 审批程序

1.单位申报。院系组织相关实验室(平台)按要求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申报表》,经院系论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初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督查组成立初评组,通过查看材料、质询等环节,确定入围项目。

3.专家评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成立校级评审专家组。专家组通过实地考察、听取入围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评议表决,审核项目申请经费等,确定拟资助项目及支持额度。

4.校领导审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拟资助项目报校领导审批。

5.发文公布。经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发文公布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立项名单。

6.签订项目任务书。获批建设的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建设实施

1.为方便项目管理,原则上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负责人为院系本科教学实验中心(平台)主任或院系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项目联系人为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获批建设的项目,按项目任务书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中的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需履行以下程序:

1)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以内的,需经项目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经项目负责人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计划变更报告》并附项目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管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2)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同时,项目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经项目负责人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计划变更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变更计划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变更计划经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报分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五、验收

1.自验收及报告。

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项目单位组织自验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验收表》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提供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及其他材料等作为验收支撑材料。

2.专家组验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对照任务书内容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考察、查看有关材料,并评议表决形成验收意见。

3.验收结果分类。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限期整改,整改限期不超过一年。整改完成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应验收,直至验收通过;整改一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不能通过验收和停建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