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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 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