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10月27日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推进实验室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技术研究项目,鼓励、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实验技术与实验方法研究、实验室管理改革创新等研究工作。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范围:
(一)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的研制开发、改造或功能扩展;
(二)实验技术、测试方法的研究及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实验项目的开发;
(三)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等方面具有显著效益及鲜明特色的管理成果;
(四)公共服务平台硬件、软件开发,实验室管理系统及信息化资源的开发;
(五)其他实验技术研究与创新项目。
第四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立项条件:
(一)研究内容与实验教学改革紧密结合,研究成果能解决目前急需的问题或未来技术储备;
(二)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技术等方面具有独创性;
(四)研究成果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使用效益。
第五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一般每年开展一次。设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其中:
(一)面上项目解决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实验技术研究等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项目负责人应为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二)重点项目解决实验室建设管理、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项目负责人应为直接从事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一般的,每年九月对满足验收条件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组织验收,并新立项一批实验技术研究项目。
第六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实行单位项目总量控制,各单位逾期未结题项目(含面上项目及重点项目)和新申报面上项目的总和,不超过本单位在编在岗实验技术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
第七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实行实设处、院系等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实设处的主要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向立项项目提供资助经费;归口管理项目进度及结题验收;组织项目交流活动等。
院系等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申报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并负责评审推荐;作为本单位人员负责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检查落实项目按计划实施;负责组织面上项目验收;负责项目经费规范使用;负责项目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等。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制定项目方案及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团队按项目申报书开展实验技术研究;接受实设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检查;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并接受审计等。
第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依托所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支撑条件;
(二)无在研主持的校级实验技术研究项目;
(三)申请主持的校级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不超过一项;
(四)作为成员新申请的校级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不超过两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院系等二级单位根据实设处发布的立项指南,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申报,经评审公示后在本单位申报限额内排序报实设处;
(二)实设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三)拟立项项目,经公示、公布程序后确定为年度校级立项项目;
(四)对年度校级立项项目,实设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条 针对我校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及人才培养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实设处可根据需要采取定向委托方式,鼓励已具备良好工作基础的单位或个人承担重点项目,开展相关实验技术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开题: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开题工作。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在项目研究周期期中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结题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验收报告。研究成果为实物形式的,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具备验收条件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组织结题材料初审。
(三)面上项目一般委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专家验收,验收材料和验收工作报告报实设处;重点项目由实设处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及建议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项目日常管理包括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延期、项目终止等异动事项。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原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团队所有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并明确新负责人后,报实设处审批。
(二)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可以申请延迟验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实设处审批。
任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三)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实设处审批,终止项目实施。
项目终止的,原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相应扣减项目总量控制数。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考核贯穿于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任务书与申请书内容不一致,且无合理情况说明的项目,即使公示公布后入围立项名单,仍以不立项处理。
(二)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与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且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项目,终止项目实施,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三)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相应扣减项目总量控制数。
(四)项目结题验收的结果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教学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经费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其中,重点项目经费为滚动式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划拨启动经费,再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确定余额的划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为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专家评审费、劳务费(与项目相关的学生和校外人员)、维修费,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业务费等。其中,劳务费和专家评审费合计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20%,其他业务费指除明确列出条款之外的其它用于项目实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项目负责人按获批资助经费足额、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下达当年的结余经费,结合单位教学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情况,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校设〔2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