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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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中动物实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校设[2012]2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5 点击量:

全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动物实验教学环节的管理,保障从事与动物实验相关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湖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关于实验动物应用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生物安全意识,防范由于实验动物管理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

二、健全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各单位应加强教学用实验动物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应为第一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为二级责任人;配备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采购、检疫、管理和实验后的处理工作;配备动物实验场所的防护设施及师生安全防护用具等;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动物实验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完善制度,推进规范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动物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一)各单位应使用有质量保障的实验动物。实验动物须来源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时应获得质量合格证及相应检疫合格证明。各单位应对动物进行隔离检疫或免疫,确认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教学示范和动物实验。

(二)各单位应有专用的动物解剖和动物实验场所,且与其他的教学、办公等场所进行有效隔离。教学实验场所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实验环境应整洁、卫生,不得从事涉及感染性、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的动物实验。

(三)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师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穿着工作服,戴口罩、手套等。教学人员应指导学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如发生实验人员被动物咬伤、抓伤的情况后应及时就医,并对其做跟踪记录。对动物反应原过敏的学生,应及时发现并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四)实验教学中应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严禁戏弄、虐待和滥用动物。

(五)动物实验教学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对实验设施、手术器械等进行消毒处理。

(六)实验后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及私下掩埋。各单位应添置专用冰箱集中存储实验后用塑料袋密封的动物尸体及废弃物,联系有处置资质的专业公司定期回收处置。

(七)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及时调整不适宜承担动物实验教学工作的人员。

五、加强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教学实验人员到有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和考核,达到要求的方能上岗。

六、建立应急预案,处理突发事件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动物实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当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如属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华中科技大学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