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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校设[2010]4号)
 
发布:     时间:2010-05-10 00:00:0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实验教学可持续发展,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支持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实验技术与实验方法研究、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年度教学设备费专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每年开展一次,设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当年六月初开始接受申请,七月初公布评审结果;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2个周期,当年7月至下一年度5月为一个周期。

第四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按各单位专职实验室人员数限额推荐申报,2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不超过4项,2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不超过3项。

第二章 立项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凡我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人员及直接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且没有未结题验收项目的,均可按以下内容申请当年的实验技术立项:

1.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的研制与开发;

2.仪器设备的改造、功能扩展与开发;

3.实验技术、测试方法的研究及综合性实验项目的开发;

4.实验室管理系统及信息化资源的开发;

5.公共服务平台硬件、软件开发;

6.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具有显著效益及鲜明特色的管理成果;

7.其他能体现实验技术内涵的研究项目;

8.学校委托立项。

第三章 评审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立项条件:

1.研究内容与实验教学改革紧密结合,研究成果能解决目前急需的问题或为未来做技术储备;

2.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3.研究内容、技术等方面具有独创性;

4.研究成果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院、系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等进行审查,并排序向设备处推荐,由设备秘书统一将《申请书》(一式二份)报设备处,并提供电子文档;

3.设备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整理汇总后,组织校评审专家组,通过集中听取答辩、评议及表决等环节,决定研究项目及支持经费额度;

5.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八条 凡未及时申报当年立项而又具有紧迫性的研究课题,经设备处审批,可作为预研项目,并资助一定的启动经费,次年视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正式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申报内容、计划积极组织实施,院、系主管领导要对项目予以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条 设备处负责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经费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研究时间申请,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任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十二条 因主观原因,在项目规定完成时间未能启动执行的,将对项目进行撤销立项处理,并将列入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人员诚信档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经费由设备处提供项目经费清单,财务处负责对项目个人办理经费本及请款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研究立项经费使用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经费请款、报账由院、系主管领导和实验室管理科相关人员审核。

第十六条 逾期未能正常结题验收的项目,其项目经费予以冻结;项目验收后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转入后续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中使用,或转入院、系教学设备费。

第六章 结题 验收

第十七条 凡被批准立项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均应在规定的时间接受设备处组织的结题验收,《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程序:

1.每年5月份对上一年度的立项项目进行集中验收,需推迟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设备处审批;

2. 研究成果为实物形式的项目,须在结题验收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3.项目负责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设备处;

4.设备处组织专家,通过现场考察、集中答辩、评议表决等程序对项目进行验收,并评选出优秀实验技术研究项目。

5.对验收合格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