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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设〔2021〕4号)
 
发布:     时间:2021-12-10 08:52:17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21年12月8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对象包括实验场所、实验人员、实验物品及设备、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辨识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

危险源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因素的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物质、设备和场所。

危险有害因素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等。

(二)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三)制定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委员会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具体办法,并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第六条 院(系)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及备案工作,并督促、指导内设机构及实验室、课题组做好自评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判定

第七条 以实验场所为对象,通过辨识其中的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P)”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并将上述二者构成“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矩阵表”。风险等级(L)由低到高分为:一级(低风险)、二级(一般风险)、三级(中风险)、四级(较高风险)和五级(高风险)。

(一)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P)”,依据实验场所内的安全隐患因素判定得出。

1.人的因素:包括实验人员从业(作业)资质、个人防护、实验活动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2.物的因素:包括安全设施、实验物品与设备等方面的不安全状态;

3.环境的因素:包括实验场所空间、资质条件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4.管理的因素:包括实验物品与设备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缺陷。

对实验场所内的隐患因素分项量化(ki)列表并对照检查,根据分项得分(di),计算得出事故发生“可能性(P)”值。

(二)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依据实验场所内危险源的危险属性和危险源总量统计得出。

1.根据危险源的固有危险属性,将实验场所内化学、生物、辐射、机电设备等危险源按危险程度由低至高分为五个危险级别。对不同危险级别的危险源分别赋值(si),危险级别越高,赋值越大。

2.统计不同危险级别的危险源总量(Ni),考虑不同级别危险源对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影响程度(ci),量化计算得出事故后果“严重性(S)”。

(三)根据“可能性(P)”和“严重性(S)”,对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矩阵表”查得“安全风险等级(L)”。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判定方法”见附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等适时调整。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及防范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

(一)对实验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场所内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对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科研活动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合作研究中涉及的实验项目;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创新创业计划涉及的实验项目等;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现未经评估的安全风险时,应及时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使用的实验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的备案

院(系)应建立所属实验场所和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档案,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

实验场所和实验项目的实施应根据风险评估方案,按照风险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院(系)应建立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指导分级管理机制,督促和指导所属内设机构和实验室、课题组落实实验场所和实验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8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