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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     时间:2014-07-25 15:41:54     阅读次数:
 
 

全校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做如下要求:

1.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责任体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有关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2. 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存储和处置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备案和办证制度;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信息报送制度。

3. 积极做好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信息员制度,专门负责可疑信息或线索的上报工作。对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在购买过程中,应当对经营单位的各类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等资质进行认真核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可能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或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4.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台帐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并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

5. 加强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存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除日常监督外,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做好相关记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自查自纠中发现违法犯罪情况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

6. 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培训。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本单位相关人员的素质和禁毒意识。每年应组织两次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学习班,并做好相关记录。

7. 禁止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或者备案证明;禁止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8. 禁止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禁止超出许可的种类、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