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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校实验室辐射安全与危险废弃物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补充通知
 
发布:实验室安全管理科     时间:2015-03-16 11:35:07     阅读次数:
 
 

全校各相关单位:

2015311日,实验室技术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了全校实验室辐射安全与危险安全自查自纠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现对此次自查自纠活动提出补充要求,如下:

1.凡涉及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将责任落实到岗位与个人;

2.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放射源防盗、防遗失和防误照射管理,各相关单位应采取如下措施:①放射源存放和使用场所应进行视频监控,已安装环保部门远程监控系统的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信号必须连入学校安防监控系统;②保管和使用放射源时应做到双人双锁,放射源进出台账应有负责人和使用人的签字;③建立并落实放射源日常巡视制度;④放射工作人员开展放射源相关工作时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辐射报警仪;⑤辐射工作场所应合理布局,降低辐射水平、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以及满足工作人员和公众等照射最小化的要求。

3.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的相关规定,我校所有核技术应用单位(即涉及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单位辐射安全分管领导、单位辐射安全具体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场所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即,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关工作。

4.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有辐射工作场所均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5. 各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应设置固定场所集中存放危险废弃物。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长期存放危险废弃物。

请全校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现请各相关单位填写附件12,并于2015320日前将附件12及其他纸质材料一并交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朱菁萍 电话:87559174

地址:大学生活动中心A217

附件:1. 辐射安全与危险废弃物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2. 单位辐射工作人员一览表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5316



附件下载:
附件1 辐射安全与危险废弃物安全自查自纠报告.docx
附件2 单位辐射工作人员一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