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中科技大学校内跨二级单位人员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跨单位系指人事关系或学籍所在二级单位与实验活动场所归属单位不相同的情形,包括校内二级单位之间借调(用)、联合培养等。
第二条 跨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或学籍归属单位简称派出单位,跨单位人员开展实验活动场所的归属单位简称接收单位。
第三条 校际访问学者和联合培养学生在学校实验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可参照跨单位人员执行。
第四条 跨单位人员实验安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派出单位负有教育管理、责任追究并依据接收单位意见考核绩效落实奖惩的权责。
接收单位负有准入考核、安全培训、检查监督、日常管理和提出考核、奖惩意见的权责。
第五条 人员派出前,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就相关人员派出期间的权利义务和双方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签署“跨单位人员实验安全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涉及跨单位人员个人的内容必须告知当事人,且须当事人签名同意。签字盖章后的协议文本由接收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人员派出期间,接收单位负责对跨单位人员进行管理。派出单位根据接收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管理。跨单位人员须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履行个人职责、义务。
第七条 派出单位应对派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接收单位考核意见和奖惩建议,实施本单位管理责权。
第八条 接收单位应将跨单位人员纳入本单位相应人员统一管理,在实验活动中严格执行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制度、规范要求。
对违反相关规定、给实验室造成损失的,接收单位可提出处罚意见并书面通知其派出单位。
第九条 接收单位须对跨单位人员进行岗位安全准入、设备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技能等教育培训,并提供同等的安全实验环境和设施防护条件。跨单位人员须参加岗位准入、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等培训,并在实验活动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涉及存在职业危害风险的实验岗位,接受单位应提前告知派出单位及相关岗位人员。
涉及特种作业的,跨单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跨单位人员若抗拒接收单位实验安全管理或难以达到管理要求,接收单位可书面通知派出单位,按三方协议做出相应处理。
对共同管理仍达不到要求,或出现“协议”第3.8条款中规定情形的,接收单位可终止协议,退回跨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跨单位人员应遵守三方协议和相关管理规定,对个人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事项须按期完成整改。若因个人违规行为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将双方单位应该根据当事人违规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与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校设〔2018〕3号)适用于跨单位人员。对于未签订“协议”或私自使用跨单位人员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双方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校内跨二级单位人员实验安全工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