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校设〔2021〕5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3 点击量: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励暂行办法》经20211214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211222日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新性,不断提升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校设〔2019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励奖项及适用对象:

1.“(××年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奖”,即学院(系、所、中心等)及其内设二级机构。

2.“(××年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实验室(间)奖”,即师生从事实验活动且学校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实验房间。

3.“(××年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即在学校二级单位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上述奖项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为年度奖励。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本奖励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奖励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机构,负责提出年度奖励方案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六条 评奖基本条件如下:

1. 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奖:

1)院(系):接受学校安全检查的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

2)院(系)内设二级机构:接受院(系)安全检查的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

2. 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实验室(间)奖:该实验室(间)接受本学院(系)和学校安全检查的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

3. 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所在学院(系)或实验室(间)接受安全检查的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本人为此做出了主要贡献。

4. 参评的单位、实验室(间)以及个人未出现依《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应被追责的事项。

 

第三章 评选规则

第七条 评选规则

1. 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励采用“形成性评价”方法,即依据平时安全管理履职尽责及安全检查量化成绩加权累加值进行量化考核。

2. 先进院(系)及内设二级机构的评选:

学校对院(系)(含内设二级机构)的实验室(间)进行检查评分,年度检查不少于8次,一般30~60天检查评分一次,检查结果形成对院(系)及内设二级机构的考核量化分值。

3. 先进实验室(间)的评选:

1)院(系)上半年对所属实验室(间)自查评分不少于6次,一般20~40天检查评分一次,按本单位实验房间数的一定比例推出较优秀实验室(间),参加评选。

2)学校下半年对院(系)推出的实验室(间)进行复核检查评分,复核检查不少于4次,检查结果形成对实验室(间)的考核量化分值。

4. 根据受检对象所涉及的风险类别、种类、数量对院(系)及内设二级机构和实验室(间)的总评分给予系数加权,得出考核结果。

第八条 结果审定、公示和公布

1.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名单方案并公示;

2. 若公示无异议,表彰方案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审定;

3. 制发表彰决定文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名额及应用

第九条 奖励名额

1. 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实验室(间)奖:一般不超过50个。

2. 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奖:

1)学院(系、所、中心)一般不超过3个;

2)院(系)内设二级机构一般不超过10个,与(1)不重复。

3. 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十条 获评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绩效奖励,奖励额度按学校批准的预算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获得者,作为实验技术系列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评奖评优、专技职级晋升、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院(系)可参照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