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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0 点击量: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654    


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各单位利用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测试、化验或加工等开放服务,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对校外单位提供测试、化验或加工等服务时依法依规签订的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合同归口管理,对学校各二级单位   签订合同进行   指导、审核。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将年度合同编号成册,并将年度合同目录报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重大项目或个别案例合同,可提请合同主管部门复查后签订。
第四条   提供   测试、化验或加工等开放服务的学校二级单位   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论证、立项、拟订、报批、履行工作,对   相关服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收费标准的合规性,服务能力胜任情况负责。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履约工作的责任人。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采用标准   合同   文本(附件1)。
第七条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方信息,受托方信息,服务清单、收费标准、数量及价款,服务方式和期限,结果验收和交付方式、地点,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具体提供   测试、化验或加工等开放服务的   实验室、课题组(以下统称受托实验室)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填写标准合同,明确相关事项;
(二)受托实验室填写服务合同申请单(附件2);   二级单位   经济责任人审核合同所载   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收费标准的合规性,胜任服务能力,委托方主体资格等,并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受托实验室联系委托方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并盖法人单位公章(含合同专用章),受托实验室经办人在合同正本签字;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合同,加盖“华中科技大学测试化验加工合同专用章”并编号、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学校留存合同正本不少于一式四份,其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   相关   二级单位(合同承办单位)以及受托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督促委托方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合同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善处理纠纷。如遇对方违约而给学校造成损失,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第十二条       合同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按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为纠纷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对外服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物私用,不得利用仪器设备谋取私利,不得开展非法测试、化验或加工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标准文
            2.   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