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验收建账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账物不符,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为校外代购或研制的设备
凡科研合同明确为校外单位研制或代购的仪器设备,均不在学校建设备固定资产账,凭科研合同和对方接收函直接办理财务报销,已在学校建设备固定资产账的,必须凭科研合同和对方接收函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称实设处)办理资产转出手续。
2.利用纵向经费自制设备
在纵向项目中已列入材料费预算,但实际是仪器设备的科研物资,购回后先按材料由院系验收管理,再到实设处作专账登记,项目结束时按全部材料费总支出金额计入自制设备价值,如自制设备产权归学校,则在学校验收建账后才可申请项目验收;如自制设备产权属校外单位,则不在学校建固定资产账,凭科研合同和校外单位接收函申请项目验收。
上述规定自2015年12月7起实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