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单位按设备类别下载相应的注册登记表,填写并加盖院系公章
起重机械注册登记表、场(厂)车注册登记表的下载地址为。
二、安装或使用单位下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简称开工告知书)填写(一式四份)并加盖安装单位公章
三、安装或使用单位到质监局辖区分局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1. 办理地点
(1)主校区:洪山区珞狮南路文治街156号,凯得国际大厦四楼(珞狮南路与文治街丁字路口)
87753538杨科长
(2)同济校区:硚口区中山大道101号,工商管理局大楼207室、214室(中山大道新华书店站前行约80米)
83809835靖科长
2. 所需交验材料
(1)设备注册登记表;
(2)开工告知书(一式四份);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
(4)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
(5)制造、安装单位及人员资质证件;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合同(对非本单位制造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提供该设备制造单位的施工委托、同意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或传真件);
(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设备图纸、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和措施)
注:(1)-(5)为起重机械必备材料,(6)-(7)为涉及现场安装、施工设备所需材料;场(厂)内车辆仅需(1)、(3)两项。
四、制造、安装单位组织安装并自检合格,编写自检报告
五、报检及监检预约
1. 报检部门: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简称特检所)
检验三部(027-85806287)主校区
检验四部(027-85806150)同济校区
2. 报检地址:
特检所一楼服务大厅(027-85806176),东西湖区将军路金银潭现代企业城A6栋,由地铁2、3号线宏图路站D出口约200米
特检所江南办事点(027-87052290),东湖开发区鲁磨路6号紫菘教师小区公寓联峰广场C栋701
3. 所需提交资料
(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申报表(原件,盖校章和安装单位公章)
(2)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资料核查表、监检记录表(一)、(二)(原件,盖安装单位公章)
(3)开工告知书(原件);
(4)销售合同(看原件,交复印件)
(5)安装基础轨道验收合格证明(原件,盖校章和安装单位公章,每台一份)
(6)预期用途及预期工作环境情况的说明(盖校章和安装单位公章,每台一份)
(7)制造、安装单位资质(复印件,盖安装单位公章)
(8)有效期内2位以上的安装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盖安装单位公章)
(9)型式试验合格证:整机、制动器(仅限液压的提供)、起升高度、起升重量(复印件,盖安装单位公章)
(10)安装单位提供的自检报告(A4纸张双面印刷,盖安装单位公章)
(11)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盖安装单位公章,其中电动单梁无此证)
(12)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盖安装单位公章);
(13)注册设备登记表(原件,盖校章和安全监察机构公章,每台一份);
(14)施工方案(原件,盖安装单位公章);
(15)质量证明书(原件,盖安装单位公章,每台一份)
注:场(厂)内车辆仅需(12)、(13)两项。
六、现场检验及结果
1. 检验前,应满足《检规》规定的检验条件;
2. 按《检规》规定,检验时现场应有施工或维保单位技术人员配合,使用单位也应派人参加。
3. 检验结果及处理
(1)合格。
(2)整改。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检验人员以书面《意见通知书》形式告知设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对于不需要复检的整改项目,使用单位应督促及时整改,并在《意见通知书》中对整改结果按要求予以签章确认。
(3)复检。对判断需要复检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及时与检验部门联系复检事宜。
(4)不合格。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该使用设备,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并经自检合格后,重新报检。
七、领取检验报告、合格标志、使用登记证
1. 办理地址:特检所一楼服务大厅 或 特检所江南办事点
2. 领取检验报告、合格标志
3. 领取使用登记证,需提交: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校章);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原件一份,盖院系章);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盖校章)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注:
①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TSG5001-2009要求内容,供参照执行):
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制度;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
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时间安排详见
八、办理报备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