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实验室废弃物规范管理的通知
全校各相关单位:
2015年1月27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洪山区环境保护局对部分单位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相关条款要求,如: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相关条款要求,如: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生物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的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对违反上述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 凡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请全校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凡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项目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实验室废弃物的项目均应参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整改,向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联系人:刘莉 电话:87559174
地址:大学生活动中心A座217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