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全部 - 正文

关于开展仪器设备未报批带至校外使用或出租(借)专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5 点击量:


全校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182号)《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校设〔20188号)等文件,学校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带至校外使用或对外出租(借),不得公物私用(便携式电脑等设备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使用除外)。仪器设备规范使用与管理是历年上级部门检查与关注的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现开展仪器设备未报批带出校园使用或出租(借)专项自查自纠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院领导带头抓,组织全体教职员工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自查内容包括“未报批带至校外使用”(校外指产权或使用权均不属于学校的场所)、“未报批对外出租”、“未报批对外出借”、“带出或出租(借)期间丢失损毁”等四种问题,教职员工如有上述行为之一(便携式电脑等设备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使用除外),均应如实向本单位设备管理员报告,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校设〔20188号)规定程序整改,措施如下:

1)可立即归还仪器设备的,完成归还验收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归还验收单》并交单位设备管理员;

2)因工作需要继续带出使用或出租(借)的,根据管理细则,分“办理临时带出手续(不超过30天)”、“办理长期带出手续(超过30天)”、“办理出租(借)手续”等三种情况按程序报批;

3)已在带至校外使用或对外出租(借)过程期间损毁丢失的,按照《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616号)《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校设〔20188号)有关规定,办理报失报损手续并进行损失追责。

3、请各单位分管领导抓紧抓实,支持和指导设备管理员作好汇总统计工作,在20181120日前,《仪器设备未报批带出使用或出租(借)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将电子表发送至yukai@hust.edu.cn。有违规情况但逾期未报的,将予以通报并严肃追责。

主校区联系人:余凯, 办公地址:大学生活动中心A209,电话:87540224-8001

同济校区联系人:杜涛,办公地址:同济医学院行政楼116,电话:83692406-802


附件:仪器设备未报批带出使用或出租(借)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