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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实设处     时间:2017-01-15 09:18:18     阅读次数:
 
 

校设〔2017〕1号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7年1月3日   


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和《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6〕16号)等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交通工具、软件)。

第三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前统筹谋划,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对本单位次年拟购仪器设备的品名、类别、规格、数量及其购置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说明购置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编制本单位次年“新增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初步计划表”(详见附件1),书面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于当年5月汇总编制次年“全校新增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初步计划表”并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相关要求汇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按本规定编制新增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初步计划的同时,应及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要求提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有关专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申购论证。

第六条 计划用国拨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必须在预算编制阶段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要求完成申购论证;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相关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购论证并批准购置的,学校相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预算管理部门不应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未列入当年“全校新增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初步计划表”的仪器设备,相关单位不得在当年购置。对于因工作任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确需增补购置计划的,应履行相应计划补报或预算调整程序且获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解释。

附件下载:

附件1 单位次年新增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初步计划表.xlsx

附件2 填表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