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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校设[2010]2号)
 
发布:     时间:2010-05-10 00:00:0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发挥最佳投资效益,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校级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多学科共享的实验教学平台及专业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及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教育事业费专项。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跟踪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 项目建设目标:

1.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平台;

2.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3.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项目建设原则:

1.先进性原则。项目在实验教学体系、内容的构建、仪器设备配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应有前瞻性,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来若干年之内仍然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2. 开放共享原则。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益。

3.校院(系)共建原则。项目建设采取以学校投入为主,建设单位配套投入联合共建的方式。学校投入经费,原则上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实验室环境改造等支出由各建设单位配套经费解决。

4.责任主体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效果、效益全面负责,学校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问责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后,报设备处。

第八条 评审方式及程序:

1.初评。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校教学顾问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初评专家组,通过实地考察、集中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查看材料、质询、讨论表决等环节,确定初评入围项目。

2.校评。成立校级评审专家组,通过听取初评入围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评议表决,确定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3.经费审核。成立经费审核小组,对设备购置计划及经费进行全面审核,确定项目建设费用支持额度。

4.审批。经校评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建设项目名单。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获准建设的项目单位和责任人与学校签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后,按经批准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确需变更的,需履行以下程序:

1.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以内的,需向设备处提供经项目责任人和主管院长签字的《项目计划变更报告》,经设备处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2.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设备处参加,并填写《项目计划变更报告》报设备处;经费20万元以下的由设备处处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中所需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其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设备处有关人员根据项目计划、采购合同等审核请款和报账手续。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与效益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检查:

1.设备处有关人员负责对项目的执行进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准备等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2.设备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如有严重偏离建设方向或存在严重进度等问题的,应暂缓建设并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项目单位填写《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二份),报设备处。同时应提供以下支撑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有关实验教学材料;配套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反映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效益的材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2.学校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考察、查看有关材料、评议表决等环节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暂缓通过三类。

第十六条 对验收获得优秀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予以表彰及在以后有关经费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暂缓通过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复评,仍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未能通过项目验收和停建的项目,其负责人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所在单位须连续三年向学校提交《建设项目效益报告》,设备处负责检查和核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通过校际联合、校企联合等途径,共同建设教学实验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