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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     时间:2018-05-28 16:29:07     阅读次数:
 
 

全校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17)、《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鄂卫通[2013]203号)等文件要求,现须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包括BSL-1、ABSL-1、BSL-2、ABSL-2)。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适用于操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凡属于上述分级的实验室,都在本次备案范围内。

二、备案程序

1.实验室据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1)和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实验室备案账号;

3.实验室在《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4.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实验室发放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作为对其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基本状况进行备案的依据。

三、申请备案的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

2.实验室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实验室基本要求;

3.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并编制完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4.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实验室应每年定期组织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人员体检和进行健康评估,建立并保存实验人员健康档案。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次备案工作,在单位内部进行全面检查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并于6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华中科技大学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表》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纸质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科(大学生活动中心A座217室);

2.未按要求备案的实验室以及备案与拟开展的工作不相符合的实验室不得从事相应实验活动。擅自开展超出实验室规定活动范围导致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单位和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联系人:罗丽艳 联系电话:87559174

邮箱:liyanluo@hust.edu.cn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