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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进口设备财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进口设备管理科     时间:2013-04-15 14:34:32     阅读次数:
 
 

校财[200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进口设备财务管理,保障正常有序供给进口设备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设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

第三条 购买进口设备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协议,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支付、结算程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外贸公司代理学校进口业务,可在学校指定的银行开立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若不需学校提供保证金,也可在本公司开户行办理。

第五条 用户与供货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必须经过用户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华中科技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该协议作为技术档案留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协议书与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该协议必须经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综合科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华中科技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外贸公司依据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与供货商签订外贸合同,该合同必须经过用户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户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购置设备技术要求;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用户提出的技术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并由用户确认;

(三)由学校仪器设备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后确定产品供货商;

(四)用户与中标供货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五)学校委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网上竞价中标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六)学校委托外贸公司与供货商签订外贸进口合同。

第六条 用户与供货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均应注明到货支付90%的货款,验收合格后再支付10%的货款。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的项目经费须经用户单位项目负责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经费审批责任人在借款单和报账单上签字,作为借款和报账的凭据;其它项目经费由用户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借款单和报账单上签字,作为借款和报账的凭据。

第八条 用户报账时必须附外贸公司提供的银行售汇通知单(该单为外贸公司在学校支付货款8个工作日内购汇的机打单据),用于核对实际货款,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用户持学校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外贸公司与供货商签订的外贸合同和借款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用户按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的货款(以当天外汇汇率进行折算后的金额)和代理费金额借款(全额借款)。

第十一条 财务处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外贸合同复印件通知银行为外贸公司开具信用证。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接到银行付款赎单的通知后开具"进口设备到货付款通知单",财务处依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出具的"进口设备到货付款通知单"向外贸公司支付外贸合同中付款方式规定额度的货款(以当天外汇汇率进行折算后的金额)。

第十三条 进口设备验收合格后,单笔设备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用户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具“进口设备验收付款通知单”。

第十四条 财务处依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出具的“进口设备验收付款通知单”向外贸公司支付进口设备剩余货款(以当天外汇汇率进行折算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用户收到外贸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后,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建账,然后持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凭证、银行售汇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设备款结算手续,同时支付外贸公司代理费。

(一)发票内含商检费

130000美元以下(含30000美元)合同办理货物商检的,报账时不须附该费用发票复印件;

230000美元以上合同办理商检的,报账时须附该费用发票复印件(商检公司开具)。

(二)发票内含仓租费

1.发票内含仓租费100元以下(含100元),报账时不须附该费用发票复印件;

2.发票内含仓租费100元以上,报账时须附该费用发票复印件(报关公司开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认定业务处理办法,财务处依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