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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新一轮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报批备案的通知
 
发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     时间:2015-01-13 13:52:08     阅读次数:
 
 

全校各院、系(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015号)第十六条规定:“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和功能开发等。由学校安排的教学用机不得收费,校内科研用机可按成本费(包括水电、材料消耗、仪器维护等)统一标准收费,以鼓励教师更多地使用学校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第十七条规定:“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各使用管理单位据实提出,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审定,并在网上公布。各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从即日起至2015123日,请贵单位审查本单位对外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凡是收费标准尚未经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执行的,均需逐台拟定收费标准报批。建议收费标准的拟定采取“参考同行收费标准”(表格见附件1)或“全成本核算”(表格见附件2)两种方式。

对于参考同行收费标准定价的仪器设备,应通过实际调研,逐台提供13家国内单位同类设备合法有效的收费标准。对于高校同行的收费标准,我校可直接参考使用,而对于市场上专业公司的标准,则应扣除利润后参考使用。

对于进行全成本核算的仪器设备,可参照《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光电测试与加工中心测试化验加工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设〔201414号)有关规定,逐台根据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拟定收费标准,运行成本包括:

1. 折旧费 根据财教〔2012502号文和校设〔201017号文,仪器设备均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仪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除去5%残值,每年提取的折旧费为仪器设备原值的9.5%。仪器设备折旧费用于新设备购置、设备大修、技术改造等。

2. 运行维护费 仪器设备运行所需耗材、零备件、水电气和日常维护维修费用以及超净环境保持费。其中电费、水费按学校规定标准,根据上一年度记录据实计算。超净环境保持费按照上一年度超净环境总支出及仪器设备所占面积比例计算。每台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独立核算。

3. 人员费 具体包括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绩效津贴和奖酬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单位依据仪器设备价值、技术要求、运行和操控难易程度确定岗位和相应工资标准,并报学校审批。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工资、津贴及奖励的发放遵照人事处和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4. 管理费 学校、所属单位和所属平台分别从服务收入中各提取6%的管理费。

5. 依据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

请贵单位务必于2015127日前将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标准表格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校区各单位将表格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大活A209),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fzhili@hust.edu.cn同济医学院校区各单位将表格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济办公室(同济医学院行政楼320),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fzhili@hust.edu.cn

逾期未报者将不能参加本批次报批备案,因此产生的审计责任由所属单位承担。

附件:1.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参考同行价确定收费标准样表

2.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全成本核算收费标准样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5112



附件下载: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参考同行价确定收费标准样表.xls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全成本核算收费标准样表.xls